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建设,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分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院分委会规程》、《滨州学院分委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根据学校要求设立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作为学院内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院充分发挥分委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分委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分委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分委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分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分委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分委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分委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分委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分委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学院在下列事务决策前,提交分委会审议: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优化学科及专业设置;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科研成果、教学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审议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
(七)评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八)评定推荐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科研奖项以及教学奖项等;
(九)对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十)对学院内部可支配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给出指导意见;
(十一)指导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
(十二)审议、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